企業名稱:鄭州合誠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
聯系人:喬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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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鄭州市金水區三全路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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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繼而主張無義務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第二,勞務作業承包人將勞務作業再次分包給不具備用工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等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主張其與勞務作業承包人存在勞動關系,繼而主張勞務作業承包人支付勞動報酬;而勞務作業承包人否認其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繼而主張無義務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可見,此類糾紛的爭議焦點是勞動關系的存在與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法律關系的一方(勞動者)須加人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并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最或質址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并不斷提高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通說認為勞動關系有以下三個法律特征:第一,勞動關系是在現實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與勞動者有著直接的聯系。第二,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提供生產資料的勞動者所在單位。第三,勞動關系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要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以及有關制度。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勞社部發[2005] 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據此,爭議解決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在認定勞動關系是否存在時一般會著重考察如下幾個問題:第一用人單位是否其備用工資格;第二,勞動者是否被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所約束和管理;第三,勞動者所提供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的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生產資料和勞動條件。
在此基礎上,國家對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的勞動關系認定作出了特別約定?!秳趧雍蜕鐣U喜筷P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备鶕摋l規定,在勞動者與勞務作業發包人或勞務作業承包人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只要勞動者是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勞務作業承包人招用的.勞務作業發包人或勞務作業承包人即應承擔用工主體貴任。也就是說,勞務作業發包人或勞務作業承包人在此等情況下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